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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关于开展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字号 文章来源: 2025-04-28 15: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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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鹰潭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发展需要,根据财政部门的申请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1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20〕4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178号)等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决定开展鹰潭市市本级、月湖区、信江新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即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下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存续两年以上;

  (二)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需要;

  (四)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五)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国库业务信息;

  (七)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八)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及申请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村镇银行等总部设立在鹰潭辖区的,由其法人机构申请,其他银行由市级管辖行申请。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就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国库集中支付两项许可事项分别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一)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当包含申请事项、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分工、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机构网点分布、内控管理建设、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制度建设情况、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含与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联网情况)、办理财税业务及代理国库业务情况以及服务承诺等内容。

  (二)《鹰潭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鹰潭市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相关指标统计填报表(按申请地区及许可事项分开填写)。《鹰潭市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指标评分表》(附件3)和《鹰潭市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指标评分表》(附件4)。

  (四)申请人法人机构前两个年度(2023年和2024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资料。

  (五)申请人网点清单,须标注网点地址、名称及其归属的行政区域,信江新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本业务中视同行政区域。

  (六)申请人总行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最新监管报告、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申请人《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姓名与申请单位现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不一致的,需要出具相关的文件或说明资料)。

  (十)申请人前两个年度与代理国库业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以及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应包括申请机构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情况,若没有上述情况,仍需要提供说明)。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六)(七)(八)三项资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附件5、附件6)。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无需提交上述三项材料,申请人以《承诺书》(附件6)形式承诺确认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具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或者无法承诺的,依法提交全部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须按行政许可事项分别编制目录,每页按目录顺序标注页码,逐项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某项申请材料页数超过30页,可首尾加盖公章,中间页加盖骑缝章)。

  三、评审认定

  根据报送的材料,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分,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评分结果进行审定,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评审出获得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进行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应于2025年5月23日下班前将申请文件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国库科。

   联系人:高建军、李丹,联系电话:0701-6221787。

   附件:1.鹰潭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xlsx

       2.鹰潭市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xlsx

       3.鹰潭市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指标评分表.xls

       4.鹰潭市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指标评分表.xls

       5.告知书.doc

       6.承诺书范本.doc

                 

      

                            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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